11月8日消息,为进一步规范成都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成都市市住建局官网日期发布《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3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建设纳入市政府对各区(市)县政府的民生实事项目进行管理,到2025年底,实现成都市住宅小区充电端口数量与电动自行车保有量比例达到1:3的目标,最大限度满足群众对电动自行车安全充电需求。
《通知》从新建住宅小区、既有住宅小区、其他区域三个方面对建设任务作出明确规定。针对新建住宅小区,明确非机动车车位控制指标、数量及规模,与居住区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在规划核实中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配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的,不得通过规划核实。同时,小区建设单位应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同步配建的充电设施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以下为通知全文: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3部门
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
及充电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
各区(市)县住建、规划和自然资源、消防救援主管部门,市级相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管理工作有关安排部署,进一步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按照《成都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分工方案》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依法依规、能建尽建、标本兼治、安全便民”的原则,加快推进我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规划建设,满足居民安全充电需求,切实消除安全隐患,提升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安全规范管理水平。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建设纳入市政府对各区(市)县政府的民生实事项目进行管理,到2025年底,实现我市住宅小区充电端口数量与电动自行车保有量比例达到1:3的目标,最大限度满足群众电动自行车安全充电需求。
二、建设任务
(一)新建住宅小区
1.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按照《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要求,明确非机动车车位控制指标、数量及规模,与居住区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在规划核实中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配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的,不得通过规划核实。
2.设计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四川省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消防技术导则(试行)》等标准规范及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方案对新建项目进行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图审查。
3.新建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随主体工程一并纳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住建部门应将配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作为重要内容,在项目验收环节严格把关,确保按规划要求同步设置,满足工程质量和消防安全要求。小区建设单位应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同步配建的充电设施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既有住宅小区
既有住宅小区按照“应建尽建、能建尽建”的要求,由各区(市)县政府负责,属地镇(街道)具体实施,对既有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情况进行全面摸排,未设置停放场所或停放场所不满足停车需求,或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要牵头提出建设方案和计划,按规定征求业主意见后,增设或改造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
1.有可利用空间的小区,按规定征求业主意见后,充分利用小区内原有非机动车临时停放场所、空地等公共用地进行建设,坚持停车棚与充电设施一体化建设。涉及占用绿地的,应按照规定要求履行占用绿地报批手续。
2.既有住宅小区已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经镇(街道)委托的专业机构核查后不满足消防安全要求的,参照《四川省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消防技术导则(试行)》等标准规范进行整改。
3.在城镇老旧小区和农村集中安置区改造时,统筹考虑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建设,最大限度利用小区空间,设置满足居民需求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
(三)其它区域
1.场地资源紧张、无固定停放场所的住宅小区,在综合考虑合规性、安全性、便利性的基础上,支持利用小区周边公共用地、边角余地等规划建设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由各区(市)县政府负责,属地镇(街道)具体实施。
2.支持在商场、写字楼、医院、体育场馆等建筑楼宇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具体由业主单位或物业使用人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要求建设。
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条件的,应充分利用本单位现有场地按标准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满足本单位职工停放充电需求,提倡“满电回家”。利用电动自行车作为主要交通运输工具的快递、外卖等企业和共享电动自行车企业,应自行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鼓励单位(企业)内部充电设施提供对外开放共享服务。
4.积极引导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充分利用小区附近、非机动车道旁边、地铁站周边、公交场站等公共区域,大力推进电动自行车电池共享充(换)电柜建设,为小区居民和外卖、快递等行业从业人员提供安全便捷充(换)电环境。
三、资金筹集
(一)鼓励各区(市)县对增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给予补助,积极引导多主体参与建设运营。
(二)鼓励支持利用小区公共收益、业主自主筹集资金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已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建筑区划,可经分摊列支范围内相关业主依法表决通过后,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增设或改造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
(三)鼓励充(换)电设施企业、物业企业、金融机构等多方主体积极参与支持电动自行车停放充(换)电场所建设。
四、实施程序
(一)既有住宅小区。既有住宅小区增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1. 意见征求。有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意愿的小区,业委会(或物管委、社区等)牵头提出建设方案和计划,并按规定征求小区业主意见。
2. 签订协议。业委会(或物管委、社区等)就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方案充分协商后,与委托建设运营企业签订协议,也可授权小区管理单位与委托建设运营企业签订协议,协议应明确建设模式、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资金概算及费用筹集方案、后期运营管理等内容。
3. 公示公告。增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协议和方案由业委会(或物管委、社区等)在小区公示栏、单元楼道口、业主群等进行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对增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无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的,由村(社区)盖章后抄告镇(街道)。
4. 协商调解。意见征集或公示期间,村(社区)、镇(街道)要做好群众的政策宣传、沟通解释、协商调解等工作,经村(社区)、镇(街道)调解业主仍有异议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5. 项目管理。增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达到施工许可限额要求的,依法依规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限额以下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建设运营企业开工前应向属地镇(街道)办理告知承诺手续,承诺按照规定要求和技术标准进行建设,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负责工程设计、施工。属地镇(街道)及时将项目信息通知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应急、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各部门按职责加强施工过程及运营期间质量安全监管。
6. 申报材料。增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办理告知承诺手续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项目协议书、经公示的建设方案(含工程预算)、委托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委托施工合同;
②经村(社区)、镇(街道)确认的项目申请资料和公示情况记录(附公示照片);涉及协商调解的,需出具调解情况记录;
③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④其他需提交的资料。
7. 管线迁改。对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项目涉及到水、电、气、通讯等管线迁改的,相关单位应统一迁改价格标准并公示公开,开辟绿色通道,予以政策支持。
8. 竣工验收。限额以上已办理施工许可的项目,参照新建住宅小区验收程序开展验收和检测,通过后方可投入使用。限额以下采用告知承诺制的项目,业委会(或物管委、社区、小区管理单位等)应组织建设运营企业、设计、施工等单位对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及时将验收情况抄送属地镇(街道)。
(二)其它区域。公共区域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要求组织建设。
五、运营管理
(一)相关部门。住建、应急、消防、经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增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和安全巡查情况的督导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报告。
(二)属地政府。属地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增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的日常安全监管工作,指导镇(街道)加强安全管理和巡查监督,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和自防自救措施。
(三)建设运营企业。建设运营企业承担运营及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的充电设施维护保养队伍,加强对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的日常巡查维护、检修保养,对故障情况应及时响应并实施维修,确保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安全规范管理。应按规范要求配备必要的装备和灭火器材,所提供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具备自动断电、故障报警、计时收费等功能。应在停放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建设运营企业名称、24小时服务电话,并按照有关规定,在停放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小区管理单位。小区管理单位应积极协助配合建设运营企业做好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建设,加强日常巡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置并报告建设运营企业和属地村(社区)。同时,加大巡查力度,对占堵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违规充电等行为及时劝阻制止,对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及时报告村(社区)、镇(街道)或公安、消防等部门协助处理。对不配合、阻挠小区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建设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五)电动自行车主或使用人管理。车主或使用人应购买手续齐全、正规合格的电动自行车,并按要求办理上牌登记手续。应服从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建设运营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按规定要求停放和充电,不得私自拉线充电或在住房内充电。对不按照相关要求执行的使用人,建设运营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六、支持政策
(一)鼓励多主体参与。既有住宅小区增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在征求业主同意的前提下,可通过引入第三方建设运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投资、统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形式进行建设。对运营管理较好的企业,鼓励延长签约运营期;对运营管理较差或发生安全事故的,可更换建设运营企业。
(二)落实用电性质为居民用电。落实国家关于电动自行车充电价格政策,居民住宅小区充电电价一律按居民电价执行。
(三)规范充电收费价格。充电收费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4〕537号)规定要求,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服务费由建设运营企业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的原则制定,具体标准在协议中约定。充电设施具备分时计量功能的,引导居民在波谷时段充电,并按分时电价政策对充电用户计收电费,最大限度降低充电费用。
(四)提供保险服务。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使用具有产品质量保险的充电设施,鼓励为充电设施场所购买公众责任险、火灾险等商业保险。
(五)鼓励采用智能设备。鼓励安装电梯智能阻止和监控系统,有效阻止电动自行车入户停放及充电。支持优先选用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的智能安全充电设施,鼓励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建立数据平台,对充电设施实时监控。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级各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联动、统筹推进,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指导各区(市)县全面摸清底数、建立工作台账、统筹推进建设、加强运营管理。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调度会商、分析研究项目建设推进难题,全力推进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规划建设管理。
(二)落实属地责任。各区(市)县政府为增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建设责任主体,组织镇(街道),发挥微网格人员力量,对辖区范围内电动自行车数量和充电设施进行全面摸排,建立工作台账。要根据摸排缺口情况,合理制定建设计划,推动民生实事目标按计划完成。要落实资金、人员等要素保障,确保项目顺利推进。要指导做好项目建设选址、施工监管、纠纷调处、运营管理、安全监管等工作。
(三)做好宣传引导。采取网络报刊、电视广播等多种形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加强正面舆论引导,让群众充分认识理解和支持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建设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促进邻里和谐。
成都市住建局
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成都市消防救援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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