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的315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又是一年315,房地产消费市场投资持续稳定增长,但房地产消费市场在商品房质量和服务质量方面存在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成为人们越来越关注的热点。

在鱼龙混杂的市场中购房者都渴望拥有一双“雾里看花”的慧眼,选到靠谱的房源。但是面对背景深厚的开发商,购房者无疑是处于弱势地位,买房路难免遇上各类欺骗欺诈的心酸事,购房者往往由于缺乏维权途径,只能通过个人与开发商的斡旋来达到维权目的。

    2013年初,花样年花郡房源质量问题炒的沸沸扬扬,从开始网友通过网上投诉,到业主们的维权行动都引起了不少网友及媒体的关注。
    事件由网友的发帖引起,网友发帖称,工人在敲侧面墙的时候,卫生间的门梁居然震动掉下来了!工人仔细一看,门梁上本来该埋钢筋进行粘合的钢筋眼居然是空的,该有钢筋的地方居然没有钢筋!这个门梁就这样齐刷刷的掉了下来,工人惊得一身冷汗,装修20年了也没遇见过这种情况,就在两分钟之前,另一个工人刚刚从门走过,如果……
    业主几经周折找到负责工程的工作人员,对方表示,没有问题,不是承重墙,可以不埋钢筋!一时间花样年花郡的质量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网友戏称该楼为“楼粉粉”。
    面对此回应,业主表示强烈不满,开始维权,有业主甚至在维权行动中拉出的条幅,“无良开发商,还我血汗钱”。
    从之前的变电站事件到后来的聆湖的维权事件,太湖国际社区一直处在维权的风口浪尖。虽说是华润国企,多少人冲着品质而去,但是多少人又伤心而归,花了半辈子的钱买了房,却不知买来的是无穷无尽的维权。
    事件发生在2013年下半年,随着太湖国际社区聆湖组团的即将交付,不少业主发现,原先开发商允诺的东西都成了一纸空谈。由于在购买聆湖组团的没有样板间,所有的售楼处营销人员都把购房者往拾壹峰组团带看,承诺以后的聆湖组团交房后会和拾壹峰一模一样,路面停车位由原先的没有变成现在的随处可见,富丽堂皇的打听面积、装修都缩水一半等等……
    2013年中旬,作为房产老大在太湖新城的第二个项目也陷入了维权困局。业主称在万科信成道购买的住房存在多处装修质量问题,包括室内墙面不均、瓷砖破损、洗手池台面开裂等装修瑕疵,室内空气质量不达标、房屋未达交付标准便在6月1日开始收取物业费。而业主称最不能接受的是阳台空间被空调外机占去近半,“这个所谓的设备平台,就在儿童房的外面。”5号楼业主的南向阳台被一根铁栏杆隔成两个空间,将近一半的阳台要被三台空调外机占用。专业的质检公司对室内空气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室内空气中含有甲醛、苯、甲苯以及TVOC(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等成分,其中甲醛、苯、TVOC的含量超出国家标准。
    随后,万科方面虽然给出了官方解释,但解释称业主们找的检测机构不权威,凉透了业主们的心,是在业主看来根本就是借口塘塞。
    润泽18区是润泽在无锡的第一个项目,然而这个项目的口风却好像不怎么好。润泽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未取得50%以上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对社区内部的绿化带进行原规划整修,这与润泽置业之前承诺的会在绿化上,注重层次配合的说法不符,并严重影响了整个小区的规划格局。而让业主更不能接受的是,在项目三期的规划中,因商业车位数不足,开发商擅自将原审批一二期业主的车位“移花接木”,导致业主车位匹配比例严重缩水。因无地上车位,目前人车分流成为空谈。项目高挑大厅设计存在缺陷,雨天经常出现雨水倒灌现象,将会影响业主的正常居住生活。而小区地下停车场入口的顶棚高度也不符合规范,存在着安全隐患。部分楼原本的楼道内玻璃窗也被擅自换为了百叶窗,导致楼道内异常寒冷。诸多问题让业主有苦难诉。
    不仅如此,润泽雅苑目前润泽18区维权业主代表仍在与开发商进行谈判,交房将会延期多久仍是未知数。
    2014年春节期间,恰逢海岸城交房,由于各种质量问题,事件升级为维权。从售楼处到市中心,随处可见海岸城维权者的身影。收房一直是一个广泛存在问题的事件,市场上由于交房发生的维权不胜枚举。海岸城此次总结的问题主要有:原先购房时承诺的学区锡师附小,在交房时又不翼而飞;大门,严重的质量问题;空调机位问题,地方太小,无法打孔;采光,一天就两个小时左右的日照;各种管道安装不合理;交房时多出了面积需要收费,却不能提供测量面积的证明;合同中注明地下车库为两层,实际为三层;擅自将车库南出口规划为商业用户……
    问题不仅仅如此,最大的问题是开发商的态度,拒不整改,大过年的原本以为更加坚定了业主们维权的决心。

商品房也是一种商品,买卖双方签署合同后,没有发生约定和法定的退房理由,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均需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1、取得权属证书的期限无法确定;2、为取得权属证书,需要支付额外费用,如需补交土地出让金;3、只能取得使用权,不能取得权属证书,不能上市交易;4、可能被政府以违法建设强制拆除。

    全部产权是指按市场价和成本价购买的房屋,购房者拥有全部产权。经济适用房亦属于全部产权。部分产权是指职工按照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宅。目前,对拥有“部分产权”住宅的业主,建议尽快补足成本价价款,转为“全部产权”。

    不计入商品房建筑面积的项目包括以下部分:1、层高在2.2米以下的房屋和室内净高2.05米以下的地下室、半地下室;2、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道、无柱雨篷、骑楼、过街楼的用于做街巷通行的部分;3、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艺术装饰、挑檐、半圆柱、垛、勒脚、台阶等;4、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和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的箱、罐等平台;5、房屋的挑台、天台、天台上的游泳池等;6、其它构筑物,如独立的烟囱、烟道、蓄水池、水塔等。

    近两年有的购房人通过各种渠道,购买了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房屋,因为不能办理转移登记,后来由于市场的变化,房价大幅上涨,发生卖房人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以没有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交易为由,起诉购房人买卖合同无效的案例出现。为了避免此类纠纷的发生,建议购房人尽量不要购买尚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

建筑材料长期承受风吹、日晒、雨淋、磨损、腐蚀等,性能会逐渐变化,建筑材料的合理选用以及质量至关重要。

1、钢筋混凝土作为建筑主体主,要材料,是否能够达到设计标准及要求。

2、墙面是否平整,层高是否达标。

3、防水对建筑物至关重要,防水材料的选择及质量是否能满足使用要求。

4、建筑中采用良好的保温材料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保温材料的合理选用是节能建筑的必要之选。

对于住户来说,规划设计的质量直接涉及居住的舒适度。一个良好的小区应该是:

1、高层住宅容积率应不超过5,多层住宅应不超过2。

2、绿地率应不低于30%。

3、户型设计科学合理。

4、生活配套设施齐全,衣食住行便利。

人们在追求良好的居住环境的同时,对物业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一个良好的物业服务应该包括:

1、社区居住的安全性。

2、物业对环境卫生、社区绿化、公共设施、社区秩序等的维护力度。

3、物业对社区功能的完善,如会所、超市、洗衣房等。

4、物业对社区良好风尚形成的促进,如举办各种社区活动。

信誉是一个项目的软实力之和,只有讲诚信的企业才能走得更远。

1、房企是否具备较高的知名度。

2、项目合法与否,要看七证:开发商的营业执照、国有土地使用证、是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开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销售许可证、银行按揭协议书。

3、老业主对企业或项目的评价。

虚假宣传
    表面上看,所谓宣传失真是消费者和开发商之间信息不对称,造成双方之间的误解,而背后藏着的却是开发商过于失真的营销包装严重误导消费者,这是涉嫌违反法律法规。
交钱排号
    诚意金是开发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客户收取的资金。从法律意义上说,开发商向消费者收取诚意金是一种违法行为。但是,大家认为缴纳诚意金换购房折扣划得来。然而,“这种折扣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甚至,折扣价比原价还要高。”业内人士表示。
捂盘惜售
    “捂盘惜售”从字面意思理解,应该是“捂住楼盘,舍不得把房子拿出来销售”。从房地产销售来看,这种说法有点滑稽,因为还没有哪个开发商会“把房子存着,舍不得”把房子拿出来卖。实现销售是开发商的最终目的,消费者遇到捂盘行为往往束手无策,只能坐看房价上涨。
 
销控假象
    很多开发商就是利用销售信息不对称,利用假销控表制造假火爆,诱使更多购房者仓促下单。
预售手续
    如果一个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便获得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如果开发商将预售给购房者的商品房再次出售,其后一预售合同就不能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有效的杜绝了开发商“一房两卖”的现象。
霸王合同
    所谓“霸王条款”,就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
 
虚假承诺
    设计精美的广告经常是吹得天花乱坠,很多购房人买某一个项目的欲望首先来源于房地产商的广告或展会上的沙盘。“样板房”也耍花招,一些开发商利用样板房欺骗消费者,样板房质量、结构与实际所交房不符;装修中利用视觉误差、家具尺寸相对缩小等进行误导。购房者要仔细阅读购房合同中的内容,必要时还要把广告宣传的内容全部载入正式的合同中,这样才有保证。
虚假配套
    开发商在销售项目时对今后的生活配套设施承诺得完美无缺,但购房者真正领取了住房钥匙准备入住时,会发现许多的承诺并不到位。购房者应冷静分析各种配套设施存在的可能性和合理性,不为表面现象所迷惑。
偷换物管
    开发商强迫业主接受其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损害业主的正当权益。或在一段时间后偷偷更换物业管理公司,以次充好。购房者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服务期限超出一年的应提出反对意见,因为这属于不合理的违反购房者意愿的附加条件。
 
记者:孙婷婷   平面设计:漆娜   网页制作:胡敏   出刊日期:2014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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